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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规则


  2008年6月5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规则》,以期提高公民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水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规则》为相关化学品出口商对欧盟各成员国的化学品进出口设定了限制条件。同时,该规则仍执行《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规则》依特定的化学品的不同状况,为危险化学品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主管机构规定了3种不同的申请程序。


  1.对于欧盟禁止进口或严格限制、同时又不符合《鹿特丹公约》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出口通知程序;


  2.对于符合上述标准但尚未列入《鹿特丹公约》所列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出口前须得到进口国的明确许可;


  3.对于符合《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目前,符合上述标准的化学品共有39种。今后,涵盖的化学品数量有望增加。


  该规则是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决策程序得以批准的。


  《鹿特丹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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